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小字第24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宇唐
被 告 戴翌軒 (原名: 戴美玉 )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9月10日下午3時1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江靜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小字第24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宇唐
被 告 戴翌軒 (原名: 戴美玉 )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9月10日下午3時1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