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9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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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994號
原   告  周筠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即被繼承人 王欽溢 全體繼承人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
  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
   起訴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起
   訴狀上所載本件被告被告當事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是原告
   應具狀查報並提出被繼承人王欽溢繼承人系統表、全體繼
   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被繼承人王欽溢除戶戶籍謄本、全
   體繼承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陳報本
   件全體被告當事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並按被告之人數提出
   起訴狀及所檢附之繕本份數。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
   應如數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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