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105號
原   告  許應政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 律師
複代理人   蔡昀圻 律師
被   告  許彥逸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陳報嘉義縣○○鄉○○○段○○○
○○○○號土地,有何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所稱「原物分配顯有
困難」而得變價分割之情形?或提出該筆土地原物分割之分割方
案。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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