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105號
原 告 許應政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 律師
複代理人 蔡昀圻 律師
被 告 許彥逸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陳報嘉義縣○○鄉○○○段○○○
○○○○號土地,有何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所稱「原物分配顯有
困難」而得變價分割之情形?或提出該筆土地原物分割之分割方
案。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