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73號原告富國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榮 和上列原告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