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46號原告 黃代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玉淑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11,1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