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14號原告丙○○
甲○○丁○○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97年度易字第10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李貞瑩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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