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98年度執聲字第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受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前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88年12月8日以88年度上訴字第314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96年6月20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2年,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98年6月1日法矯字第0980021093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前來。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8年6月15日泰訓所教字第0981100338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考核記錄表、調查處理意見表各乙份在卷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劉嶽承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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