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聲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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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家聲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聲字第548號聲請人 范仲良 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上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肆萬伍仟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203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嗣依本院98年度家催字第226號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8年6月19日刊登於新新聞報。聲請人並執行調查被繼承人財產、調閱土地及建物謄本、戶籍資料、申報遺產稅、編制遺產清冊等事務,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已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就被繼承人之遺產進行強制執行拍賣,茲因本件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管理遺產之報酬,另聲請人管理本件遺產事宜已支出費用新臺幣(下同)3,030元(含公示催告聲請費用1,000元、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刊登公示催告900元、地政規費40元、戶政規費60元、郵資30元),參酌財政部97年3月7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704514510號令頒「稽徵機關核算96年度執行業務者收費標準」,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每件按標的物財產價值9%計算收入,且代理申報遺產稅之報酬,遺產稅每件在直轄市為40,000元,代理登記案件每件5,000元之規定,爰請求本院酌定本件遺產管理報酬為48,030元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被繼承人甲○○死亡後,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且
未經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經本院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乙節,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
203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遺產之報酬,是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上述裁定外,另據其提出土地及
建物登記謄本、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稅籍證明書、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本院98年度司家催字第226號裁定、公示催告廣告刊登證明、收據、全國贈與資料清單、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稅額繳款書、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10月8日雄院高98 司執蘭 字第68924號函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
㈢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遺產有土地1筆(高雄縣○○鄉○○
段○○○○號)及其上建物,遺產鑑價價額為1,471,477元,有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10月8日雄院高98司執蘭字第68924號通知附卷可參,其債權人有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除此之外,尚無其他債權人陳報債權、債務或遺贈,足見其遺產法律關係尚屬單純,無其他繁瑣事務代處理,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核定為45,000元(含已代墊費用),即屬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至於聲請人另請求擔任遺產管理人所支出之代墊費用3,030元乙節,因該部分代墊費用依法應由遺產支應,而列於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內,故此部分應無庸另行核給,附此述明。至財政部97年3月
7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704514510號令頒「稽徵機關核算
96年度執行業務者收費標準」,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每件按標的物財產價值9%計算,僅供法院斟酌,尚非為據以論酬之依據,併此敘明。
四、末按依法應由關係人(包括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所明定。經核本件聲請事件應徵之程序費用為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規定,應由遺產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宋佳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書記官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