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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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繼續審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續字第一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繼續審判事件,不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本院八十九年度續字第一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欲君
法官藍文祥法官陳博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
書記官鄒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