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19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芝麗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鄧聿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