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5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 王志聰 地政士即 許水木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志聰地政士即許水木之遺產管理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76,327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9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