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31號原告 胡瑞献 訴訟代理人 李靜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進成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4,000元【計算式(系爭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4,85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640元,權利範圍全部):4,850×640=3,104,0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影本在卷可稽(見調解卷第18頁),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7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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