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49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498號聲請人恆酒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樹聲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係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嗣後始遺失。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