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43號原告 曹中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榮傑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