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1578號債權人 劉清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春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故請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