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小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小字第10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歆劼
柯艾玉 被告 胡貴庭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以104年度北簡字第1267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4日下午2時28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本件因改用簡易程序審理,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8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185,970元及利息,顯逾前揭小額訴訟程序之10萬元限制,顯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之範圍,且不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爰參酌上開規定,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改分為簡易訴訟事件,由本院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