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61號聲請人臺中市大里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永鑫 相對人 黃雅瑜 債務人 賴冠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同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賴冠仁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11年9月1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3,24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1年8月18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票據。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賴冠仁,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賴冠仁邀同第三人 潘羿辰 為保證人於111年9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27,7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41年8月18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2年10月23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6,975,551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雖債務人賴冠仁已於113年1月8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買賣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黃雅瑜,惟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購屋貸款契約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北屯區平田930-7600.0010000分之4842臺中北屯區崇德445213.8010000分之484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4976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店舖、集合住宅、人行道鋼筋混凝土造13層一層:53.53二層:119.38騎樓:57.82合計:230.73陽台:19.56全部臺中市○○區○○○路○段0號共同使用部分:平田段5024建號,面積:1862.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732平田段5025建號,面積:446.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30其他登記事項停車位編號6號,車位分配權利範圍:1000分之17停車位編號9號,車位分配權利範圍:1000分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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