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6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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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637號債權人 賴昌源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亞太星興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如未約定清償期,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㈢確認債權人為〝賴昌源〞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與狀附匯款單匯款人為庇俄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債權人賴昌源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㈣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亞太星興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96740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廢止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此項裁定已於113年2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