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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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店補字第114號
原 告 達冠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壹仟貳佰伍拾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