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夫妻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書記官王崑煜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