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1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仁智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仁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仁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63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起算執行(刑期起算日),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319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8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忠義
法官蔡羽玄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昱廷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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