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附民字第52號原告 張家維 被告 黃問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3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簡佩珺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