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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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5號原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劉政隘
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85年3月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190,000元,年利率分別如附表利率欄所示,並分別隨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及洽辦國民住宅貸款業務銀行之利率變動而調整,被告應按期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即喪失一切期限及分期償還之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並應依違約當時利息年利率計算利息,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惟查,原告於本件消費借貸契約成立後已依約交付借款,詎被告自90年5月4日,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上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及分期償還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尚積欠原告本金如附表積欠本金欄所示之金額,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清償之責,並聲明如附表一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國民住宅貸款契約、國民住宅貸款國民住宅基金及銀行提供部分利率一覽表、高雄銀行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高雄銀行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各1份為證。原告雖認應以附表一之利率為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基準,惟依原告提出之國民住宅貸款國民住宅基金及銀行提供部分利率一覽表所載,於被告違約之
90年5月4日,上開基金利率及銀行利率應分別如附表二所示,是原告得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即應如附表二所示。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玉心
法官柯盛益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書記官黃勤涵附表一:
┌───┬───┬──────┬───────┬────┐│積欠本│利率│利息│違約金│備註││金(新││││││台幣)│││││├───┼───┼──────┼───────┼────┤│壹佰伍│依國民│自民國九十年│自民國九十年六│││拾玖萬│住宅優│五月四日起至│月五日起至清償│││肆仟陸│惠利率│清償日止,按│日止,逾期在六│││佰壹拾│調整,│左列利率計算│個月以內,按左│││肆元│原告請│。│列利率百分之十││││求利率││計算之違約金,││││為百分││逾期超過六個月││││之五點││者,按左列利率││││0七五││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壹佰伍│按洽辦│自民國九十年│自民國九十年六│││拾捌萬│國民住│五月四日起至│月五日起至清償│││陸仟肆│宅貸款│清償日止,按│日止,逾期在六│││佰壹拾│業務銀│左列利率計算│個月以內,按左│││柒元│行利率│。│列利率百分之十││││調整,││計算之違約金,││││原告請││逾期超過六個月││││求利率││者,按左列利率││││為百分││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七點││之違約金。││││八七五││││││。││││└───┴───┴──────┴───────┴────┘附表二:
┌───┬───┬──────┬───────┬────┐│積欠本│利率│利息│違約金│備註││金(新││││││台幣)│││││├───┼───┼──────┼───────┼────┤│壹佰伍│依國民│自民國九十年│自民國九十年六│││拾玖萬│住宅優│五月四日起至│月五日起至清償│││肆仟陸│惠利率│清償日止,按│日止,逾期在六│││佰壹拾│調整,│左列利率計算│個月以內,按左│││肆元│原告請│。│列利率百分之十││││求利率││計算之違約金,││││為百分││逾期超過六個月││││之五。││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壹佰伍│按洽辦│自民國九十年│自民國九十年六│││拾捌萬│國民住│五月四日起至│月五日起至清償│││陸仟肆│宅貸款│清償日止,按│日止,逾期在六│││佰壹拾│業務銀│左列利率計算│個月以內,按左│││柒元│行利率│。│列利率百分之十││││調整,││計算之違約金,││││原告請││逾期超過六個月││││求利率││者,按左列利率││││為百分││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七點││之違約金。││││五九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