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432號原告 何建忠 原告與被告 吳依庭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扣除前聲請調解之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繳23,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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