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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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69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又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丁○、丙○均為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至000年0月00日滿18歲時成年,而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丁○、丙○成年為止,按月給付未成年子女丁○、丙○之扶養費各新臺幣(下同)15,800元,其期間約為6年8月,是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2,528,000元【計算式:15,800元×(6×12+8)月×2人=2,528,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芷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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