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三號
原告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丁○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六六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黃仁松法官黃憲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玉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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