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更(一)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五九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己○○
乙○○丁○○戊○○甲○○共同自訴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辛○○選任辯護人 陳見 和被告庚○○被告丙○○右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陳中和法官謝宏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靖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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