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九○○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安治 訴訟代理人 陳玉芬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賢淑 、甲○○○、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億伍仟柒佰壹拾貳萬柒仟柒佰玖拾柒元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佰捌拾伍萬柒仟零玖拾叁元,折合新台幣伍佰伍拾柒萬壹仟貳佰柒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伍拾柒萬壹仟貳佰叁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