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附民上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竊佔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三七號
上訴人即原告丁○○被上訴人即被告戊○○
丙○○ 方雨涵 (即甲○○○) 釋常禪 (即己○○)乙○○右當事人間因竊佔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聲明及其事實上陳述略稱,如自訴附帶民事狀。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原審判決免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審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李春昌法官周賢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敍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琳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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