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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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易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五四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五四號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實無羈押之必要;又被告另涉過失致死案件,亟待與被害人之家屬和解;且母親年邁,須被告奉養。為此請准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茲查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曾玉英法官邱永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能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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