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4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4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409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代理人 張珮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余富琦┌─────────────────────────────┐│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409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受款人│金額││││││(新台幣)│├──┼───┼──────┼─────────┼─────┤│001│ 鍾亮 、│89年7月24日│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621,000元│││ 鍾雙明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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