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因毀損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24號原告 田鶴齡 被告 雷勝安 上列被告雷勝安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65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柯姿佐
法官林鈺琅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蓮女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