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范光柱 律師被告丙○○
丁○○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七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謝永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蕭宛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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