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六О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五十一號,原偵查案號:九十三年度毒偵緝字第三六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柒公克、包裝重零點叁伍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二十二時五十分許,在苗栗縣○○鎮○○路○○○巷○弄口查獲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因甲○○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由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七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袋重一公克,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經警查獲之前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由聲請人以九十三年度毒偵緝字第三六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次查,該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移送扣案之疑似毒品二包;一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係淨重○‧○七公克、空包裝重○‧三五公克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二年十二月廿五日出具之調科壹字第九九○○○○七七二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見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九二九號卷第四四頁);一包經警依聯勤第二○四廠製造之毒品檢驗袋初步檢驗毒品成分結果,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亦有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附卷可稽(見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九二九號卷第十七頁),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顧正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正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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