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62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志江
288巷2號2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唐素鳳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90,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4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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