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高雄縣旗山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6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313,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5,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呂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