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7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77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世明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29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00,000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899,7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9,2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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