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301號聲請人 陸秋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陸平均為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劉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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