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9號原告 蔣志宏 被告 楊大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審交易字第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蔡榮澤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