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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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4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3421號原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JOHNEDWARDCARACCIO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 律師被告維多利亞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韻如 訴訟代理人 許邑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維多利亞社區(下稱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被告負有對共用部分修繕、管理、維護之責。詎被告未盡其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疏於維護系爭社區3樓公廁給水管,使該水管彎管突然脫落,其中水流於民國106年7月28日蔓延至原告於系爭社區租用之地下1樓、地上1樓及2樓等逾百坪室內空間(下稱租用地區),致原告原設置於租用地區之地毯、LED燈帶、石膏板隔間、架高地板等因浸泡水中而毀損,受有損害甚鉅;原告更因租用地區遭受水患無法如常營業,受有未能營業之損害。原告並已延請廠商評估將租用地區恢復原狀所需之費用,共需新臺幣(下同)207萬3,015元,方能將租用地區修復至原狀。被告疏於履行其法定義務,致使上開給水管破裂,導致其中水流蔓延,自屬對其義務之消極不履行,並直接導致原告設置於租用地區中之上開物品因浸水而毀損,則被告此等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間顯有相當因果關係,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7萬3,0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先前提出之書狀及到場所為之陳述略謂: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106年8月份例會中,已將原告位於系爭社區健身中心漏水乙案列入臨時動議討論,並附上被告所委託之廠商報價單,費用為2萬4,000元,姑不論責任歸屬問題,被告確有誠意解決漏水問題,原告出席代表當場亦無提出異議;然原告本件竟主張被告應賠償損壞207萬3,015元,其金額、維修項目與被告所提之報價單差距過大,令人無法接受,且原告不得將自身管理疏失導致損害擴大之責任加諸被告,被告於上開106年8月份例會會議紀錄已載明,原告之損害乃原告私自將公共空間隔離上鎖,並疑似變更設計與不當施工所造成,縱該漏水管路為供應3樓用水,原告亦難辭其咎,應自行承擔損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為其成立要件,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即無賠償之可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323號、54年台上字第1523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侵權行為除行為人具備故意或過失外,限於行為人以不法侵害行為,侵害他人之權利,造成損害,並侵害行為與損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始屬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被害人,對於加害人構成侵權行為之事實,係屬有利於被害人之事實,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自應由被害人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構成要件,負舉證責任。而所謂舉證係指就爭訟事實提出足供法院對其所主張者為有利認定之證據而言,若所舉證據,不能對其爭訟事實為相當之證明,自無從認定其主張為真正。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疏於維護系爭社區3樓公廁給水管,致該水管彎管突然脫落,水流於106年7月28日蔓延至原告於系爭社區租用之地下1樓、地上1樓及2樓等租用地區,致原告原設置於租用地區之地毯、LED燈帶、石膏板隔間、架高地板等因浸泡水中而毀損等語,固據其提出租用地區之現場照片13張、工程報價單1紙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24頁),然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觀諸上開照片,充其量僅足證明租用地區之地面及上開設備等處均有滲水、積水等現象,而該紙報價單亦僅能證明原告租用之地下1樓、地上1樓及2樓等租用地區有物品損壞之情,尚無從據此即推論係因系爭社區3樓公廁給水管彎管脫落漏水所致。況參以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106年8月份例會之會議紀錄,其中臨時動議第二案即世界健身中心2樓反應106年7月28日漏水乙案,該案決議為:依據 國霖 說詞,管路是供應3樓用水,因為管路老舊接縫處脫落,且研判已滲漏有一段時間;公共管路的維護責任歸屬管委會,但2樓漏水處地點在健身中心,公寓大廈條例並無相關條例或法規同意(原告)可以私自將公共空間圍起以約定專用方式施工,當時2樓天花板全為裸空,疑似健身中心裝修變更設計所造成之損壞,本案要如何歸責管委會?顯然責任歸屬健身房等語(見本院卷第41頁反面),則原告租用地區之積水現象是否即為系爭社區3樓公廁給水管彎管脫落漏水所致,尚非無疑。再者,原告於系爭社區之租用地區何以發生滲水、積水等現象,因房屋漏水之原因複雜,非由專業單位鑑定不足以認定其責任歸屬,經本院於107年1月23日當庭闡明是否送鑑定後,原告仍未聲請鑑定或提出其他證據以資證明租用地區之漏水原因歸屬,僅聲請本院為一造辯論判決等語。是原告主張其於系爭社區租用地區之漏水原因係因被告疏於維護系爭社區3樓公廁給水管所致云云,既未善盡其舉證之責,揆諸前揭說明,自難認被告有何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行為存在。又原告既未舉證證明租用地區之漏水原因係由被告所造成,已如前述,故本院即毋庸審酌原告就修復金額之請求部分是否有理由乙節,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其於系爭社區租用地區之漏水原因為何,及漏水原因是否與被告疏於管理維護系爭社區3樓公廁給水管有關。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207萬3,015元,即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