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О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鄭國安
陳炳彰吳麗珠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六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強暴、脅迫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肆年。
西瓜刀壹把、雨衣壹件均沒收。
事實
一、丁○○與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凌晨四時十五分許,至高雄市○鎮區○○○路○○○巷○號界揚超商,由該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在門外把風接應,丁○○則身穿黃色雨衣(所戴為雨帽,公訴人誤為安全帽),手持西瓜刀進入超商內,以左手掐住店員甲○○頸部,右手以西瓜刀抵住其身體,強拉至倉庫內,恐嚇甲○○稱:乖乖就沒事及你給我小心等語,並以此方式,剝奪甲○○之行動自由,致使甲○○不能抗拒,丁○○旋即至櫃檯將置於收銀機正下方之現金新台幣(下同)四萬餘元及監視錄影帶二捲取走,得手後逃逸,現金四萬餘元、作案用西瓜刀、監視錄影帶一卷交該名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帶走,丁○○則將作案所用雨衣棄置於高雄市○○街○○○號前,另一卷監視錄影帶棄置於前鎮運河被水衝走滅失,迄於翌日凌晨一時許,經警循線至台北縣新店市○○街○○○巷○弄○號四樓逮捕丁○○後,查獲棄置於前開地點之作案用雨衣。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於警、偵訊及本院聲羈案件訊問時坦承不諱,且互核相符,惟於本院審理時初僅承認自己強盜犯行,但否認持刀以及有共犯存在, 嗣復 僅坦認於前開時、地強行拿走店內監視錄影帶二捲,但矢口否認強盜犯行,然查:
㈠被告丁○○在現場之犯行,業據被害人甲○○於警訊及本院審理時指述:歹徒一
人,手持西瓜刀,戴安全帽,穿雨衣,進入店後直闖櫃檯並用左手掐住(我)脖子,強拉我至倉庫,用台語說乖乖就沒事,然後把門關上,約三分鐘後又進來倉庫跟我說你給我小心後把門關上,我發現外面沒有聲音才把門打開,打電話告訴副店長,被取走四萬餘元,歹徒是從外面徒步進來,使用何種交通工具不清楚,店內有監錄設備,但二捲錄影帶被歹徒拿走,作案歹徒我有認識,是以前在店內工作同事,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離職,真實姓名我不知道(後經其指認為丁○○)等語(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警訊筆錄);界揚超商之店主是我乾姐,我過去那裡幫她忙的時候,就看見被告在那裡上班才認識他‧‧‧(請詳述被搶之情形為何?)我在櫃台處,被告進來,我以為是客人就說歡迎光臨,結果被告一進來就衝進櫃台裡面,一手掐我脖子,另一手拿一支西瓜刀,我有看清楚是西瓜刀沒錯,不是可樂瓶子,然後就硬押我進入倉庫,我不肯,她就換拖我的手進去倉庫,將我關在倉庫裡,跟我說在這裡乖乖的就沒有事,然後他就開倉庫的門出去櫃檯那裡拿錢,還有錄影帶,(當時被告穿著如何?有帶安全帽否?)有穿雨衣,帶一頂類似工地用的安全帽,只有半罩式,沒有遮住臉部的那一種,右手有拿西瓜刀沒錯,左手掐著我,(當時是被告一人或二人?)被告進來時是一個人,外面是否尚有其他人我不知道,(如何被推進倉庫?)他進來掐著我的脖子,右手拿西瓜刀,左手又掐著我脖子,我以我根本不敢反抗,就跟他往倉庫那裡走,(被告拿了櫃檯的錢之後,還有去開倉庫的門叫你要小心是何意?)他可能是在櫃檯拿了錢和一卷錄影帶之後,因為他在這裡上過班,知道辦公室裡還有另外一捲錄影帶,想去辦公室再拿那一捲錄影帶,怕我跑出來報案,所以才開倉庫們跟我這樣說,以方便他有時間去拿另一捲錄影帶,(後來如何報案?)我是隔了很久聽到外面完全沒有聲音才敢出來,聯絡副店長報案,(其被強盜多少錢?)祇知約四萬多,詳細數目無法確定,(戊○○和被告間有僱傭糾紛是否知曉?)我乾姐戊○○有告訴我被告做的不好,要將他解僱,因臨時找不到人,就請我過去幫忙幾天,是有這回事沒錯等語(本院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訊問筆錄);(請陳述案發當時情形為何?)案發當天我確實看見被告獨自一人頭戴半罩式安全帽,身穿黃色全身雨衣,右手持西瓜刀,左手掐住我脖子,叫我乖乖不要出聲,被告押我進倉庫,我本來還不要進去,被告說叫我乖乖的,他就不會怎麼樣。我那時很害怕,就跟著進去,隨後被告將門關上。這整個過程被告都沒有說他來超商的理由或原因,也沒有說老闆欠他薪資的事情。被告出去後一會兒又進來,告訴我說:妳乖乖的。後來我等了很久我都沒有聽到聲音,我就出來,我先打電話給店長說丁○○到店裡的犯行。店長就通知丁○○,丁○○他說他人在台北,店長叫他,他不回店裡,我們就報警處理。因為我之前來超商當店員之前,被告丁○○還在超商當店員,我與他有見過面,所以我認識他。(為何會後來那麼久才報警?)因為知道行搶人是被告,他之前有在店裡工作過,因為要給他機會,看看叫他回來,聽他解釋,因被告沒有回來,所以才報警。(後來你通知時戊○○有馬上來店裡否?)我們報警後,他才來的。(店長是何人?)我不清楚,是一個男人,我不認識,店裡有留他的電話。店長過來就清點,發現少了三、四萬元。戊○○不是店長,他是負責人。(為何店裡會放那麼多錢?)因為還有電動玩具的收入及找零的錢。(不見的三、四萬元平時放置於何處?)抽屜裡面有另外放電動玩具的硬幣。(平時有幾台錄影機在錄?)前後各有壹台,兩台錄影機內所錄的錄影帶都不見。(被告用右手掐你脖子,左手持西瓜刀叫你乖乖時你會害怕否?)會,我不敢抵抗。(錄影帶在那裡?)那一天我值大班夜,確實有將錄影帶放進去錄,我後來一直在那裡等到我們的店長來店裡,所有東西我都沒有動過,錄影帶應該是被告拿走。我從倉庫出來時就有檢查錄影帶,但是不見了。(你和丁○○有恩怨否?戊○○與被告有恩怨否?)我沒有。趙我不知等語綦詳(本院九十年三月九日訊問筆錄)。
㈡核與丁○○於警訊及偵審中自承:(您今天因何事?於何時?何處被警方人員
查獲?)因我涉嫌強盜案,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凌晨約一時許,在台北縣新店市○○街○○巷○弄○號四樓被查獲。(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凌晨四時十五分許,您本人在何處?與何人在一起?作何事?)當時我人在高雄市○鎮區○○○路正勤新村內活動中心旁,遇見一位朋友,之前○○○鎮區○○○路○○○巷○號界揚超商任店員相識,其真實姓名年籍我均不詳,即一同前往高雄市○鎮區○○○路○○○巷○號界揚超商強盜財物。(是何人主動策劃強盜界揚超商財物?)是我朋友向我說,只要我負責控制店員即可,其他事情不要管。(據被害人甲○○在本組陳述,被強盜時手持西瓜刀,頭戴安全帽,穿雨衣掐住被害人脖子押往倉庫之歹徒是您本人?)是的,當時我沒有戴安全帽,我是將雨衣帽戴在頭上。(您手持的西瓜刀是何人準備?您行強時所穿之雨衣為何人所有?)西瓜刀是我朋友準備的,雨衣是我自己的。(您向被害人甲○○押入倉庫時,向被害人說什麼?)我向被害人說乖乖就沒事。(據被害人甲○○陳述,案發後經清點共損失新台幣四萬餘元,及現場錄影帶二捲,為何人取走?如何分贓?)現金四萬餘元為我朋友取走,錄影帶我們一人取走一捲,現金我沒有拿到,因當時他拿到現金並拿西瓜刀離開現場,他如何離開我沒看見,當時我還在拿另一捲錄影帶。(本案除您們以外有無其他共犯?您所稱另一歹徒確為何人?有無綽號?)沒有,我確實清楚他的姓名及綽號。(您親自帶同警方前往何處?起出何種贓物?)我帶同警方○○○鎮區○○街○○○號前空地,起出黃色雨衣一件,另一捲錄影帶我丟棄在前鎮運河沒有尋獲。(案發後您以何種方式離開現場?前往何處?)我跑往中華五路坐計程車,先回家中丟棄雨衣及錄影帶,然後坐計程車往火車站上台北縣找我女朋友 劉惠玲 。‧‧‧(為何會與您所稱之不詳真實姓名朋友共同強盜超商財物?)因之前他欠我新台幣八千三百元,我以他交代我只要押住店員,欠我的錢就會還我,我已才會跟他一起強盜財物。(之後有無還您錢?)案發後他就已先離開,沒有還我錢‧‧‧我很後悔等語(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警訊筆錄);(之前是否在案發現場工作?)是,(西瓜刀何來?)之前認識的店裡的客人放在安全島上(被告形容之搶匪以A為代號)。(他把西瓜刀放在安全島何用?)他欠我八千三百元,被我遇到,他說錢不夠叫我等一下,他要打電動贏一些來還我。(那你怎麼會去強?)他拿刀子給我,叫我進去裡面控制店員,他負責拿錢,而且幫我準備車子,我就先進去,用左手抓住店員肩部,叫店員乖乖的,右手拿刀,刀子抵住店員側身,再押店員到電玩間,另一搶匪A拿錢,並且拿走乙捲錄影帶,後來我跟A要走時,A說櫃台錄影帶沒拿,叫我去拿,他要在門口等我,我就叫店員不要動,我就跑去櫃台拿錄影帶。(A叫何姓名?)綽號姓名我不知道。(A為何沒帶你走?)我不知道。(你為何要逃到台北?)我害怕、緊張等語「(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偵訊筆錄);(對檢察官羈押聲請書有何意見?)沒意見,當時我負責押店員,包括我兩人,跟我搶的人是在界揚超商打電玩,他的名字我不曉得,我借給他八千多元,我是界揚超商服務,一個新來的女生店員在服務,那人叫我把店員押到房間裏面,我就出來,他人在搬錢,他叫我去拿錄影帶,我拿一捲,他拿一捲,我拿西瓜刀是那人給我的,我出來時他已經跑掉了,我搶完以後就去台北,在台北縣新店市○○街○○巷○弄○號四樓,那是我女朋友住所,就被警察抓到了等語(本院八十九年度聲羈字第三七四號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對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實在,我有進去將店員甲○○押進去庫房(電玩間)‧‧有穿雨衣,因為那在下雨‧‧‧(監視錄影帶現在何處?)我拿走後,丟在前鎮運河裡了。(搶了多少錢?)我沒有數,大約有三、四萬元左右。(是否搶完之後跑去台北?)是,因為害怕跑去台北找我女朋友劉惠玲。(如何強盜?)我穿雨衣進去,被害人坐在櫃台,我就用左手抓著她左頸部‧‧‧右手‧‧‧抵著被害人腰部‧‧‧叫她乖乖的,我就將他押入庫房內的電玩間。(為何要去強盜?)我之前再那裡工作二十天,且很努力,店長沒有事先告訴我要將我解僱後,另僱用甲○○‧店長說我業績不好,我是「記帳」(台語)才這麼做的等有關被告犯行經過之情節一致。
㈢被告雖嗣以:沒有拿刀子,也沒有戴安全帽,沒有與他人一同去,係拿可樂瓶子
抵著被害人腰部,騙她說我有西瓜刀,‧‧‧沒有拿走錢,僅將錄影帶拿走,要求老闆和副理出來與我談為何要將我解僱的事情,之前係按照警察所做好筆錄來唸,警察有刑求,警訊時父親曾離開,後來有交給警方兩卷錄影帶等語置辯。惟被告前於警、偵訊及本院八十九年度聲羈字第三七四號案件中均坦承犯行,且核與被害人甲○○之指述相符,其於審理中變異其詞,前後供述不一,已有疑義。關於警訊筆錄製作之過程,業據證人即當天製作警訊筆錄之警員乙○○到場結證稱:我都有依據法律規定來製作筆錄及訊問被告,有全程錄音、錄影,沒有刑求的情事,被告的自白是出於任意性,訊問時身體神態都正常,本案發生於000年0月000日凌晨四點十五分,我們是八點多接獲報案,抵達案發現場時被告已離去,而且事情發生因聯絡店長聯絡不上所以有延誤一些時間,因被告之前是在該超商任職,所以店員甲○○說歹徒有二人,其中一人他一眼就認出是被告,另外一個歹徒店員不認識,被告說另一個共犯是他在店外打電玩時認識的,案發現場二捲錄影帶都被歹徒拿走了,我們是根據店員甲○○的指述直接找被告丁○○,被告的父親是開計程車,跟我們的民防有認識,經我們詢問過後上北部將被告逮捕,被告帶我們去找到作案用的雨衣,被告行為時是身穿全套雨衣,沒有戴安全帽,錄影帶、刀子的部分沒有扣案,被告供述錄影帶、刀子都丟在前鎮運河,但是我們沒有尋獲,筆錄製作過程被告父親始終都在場等語甚明(本院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審理筆錄),被告亦自承當時未去驗傷,如係刑求,何以不去驗傷?且於偵查中、本院初審理時均未以此抗辯?足認其所為刑求、自白非出於任意性之抗辯,實無足採。另現場二捲監視錄影帶下落部分,被告原自承:一捲為共犯取走,另一捲其丟置於前鎮運河等語,遲至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審理期日又稱:後來有交給警方兩卷錄影帶,惟上開二捲錄影帶,並非案發當時監視錄影帶,亦據證人乙○○到場結證稱:被告的父親事後拿了二捲錄影帶來組裏,但是那不是案發當天的錄影帶日期不對,而且去現場時超商當天的錄影帶,依被害人供述是被告拿走了,所以應有叫他們拿回,案發時錄影帶並沒有扣案等語明確,足認被告事後所辯,純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為信。
㈣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均不足採,此外復有扣案之黃色雨衣乙件足資佐據,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盜匪既遂罪,強盜部分檢察官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盜匪既遂罪,尚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強盜部分係屬法條競合,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為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特別規定,且法定刑較重,應依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論處)。而被告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間,相互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依共同正犯論處。上開盜匪與剝奪行動自由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較重之盜匪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前科,本次因被超商店長解僱,未得到應有之薪資,行為時年僅十八歲,智慮淺薄,因受共犯之慫恿,始挾怨持刀共犯強盜犯行,然其犯後坦認部分犯行,有相當悔意,未造成被害人身體上之傷害,且在訴訟中已與被害人方面之丙○○達成和解,有和解書一紙在卷可參,本次所犯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如課處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其所為衡情不無可憫,爰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被告犯罪所用之西瓜刀一支、雨衣一件,分別為同案被告、被告丁○○所有,業據被告丁○○供明在卷,雖西瓜刀雖未據扣案,惟不能證明業己滅失,爰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國忠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