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殺人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七年四月十三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一二六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之日期為九十六年十二月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蔡勝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