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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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7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昆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張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