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戊○○乙○○甲○○丙○○被告己○○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交訴字第三二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林學晴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佳君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