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伍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於民國96年2月7日16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1包(淨重0.15公克,包裝重0.24公克)。茲因被告施用海洛因之行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2月26日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前述海洛因1包為違禁物,依法應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上開海洛因1包(淨重0.15公克,包裝重0.24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則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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