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9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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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94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清謙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富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叁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1
年9月3日經財政部核准變更名稱「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於民國96年8月13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准變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王清謙前於民國(以下同)87年8月3日,邀同王
富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17萬元整,並定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約定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等尚積欠聲請人1,463,848元,及自100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75%計算之利息,暨自100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均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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