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小字第144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岡小字第1441號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清償債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伍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
仟參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
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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