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5年度林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壬○○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
複 代理人 雅蔀恩.伊勇
被   告 庚○○
      乙○○
      丙○○
      戊○○
      丁○○
兼 訴 訟 甲○○
代 理 人        6巷
上 一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辛○○
被   告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2月9日下午3時在本院鳳
林簡易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
            法 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唐千惠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提出:
被告庚○○、乙○○、丙○○、戊○○、丁○○、己○○之最新
戶籍謄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