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原:保證責任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述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肆佰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
十五年度北簡字第二三七三0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
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如下:
第一審裁判費    三二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費  二00元
合計   三四00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吳燁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
對方人數提出影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免附郵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林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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