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勞小字第7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桃勞小字第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財團法人私立開南大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彥志 律師
       張斐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於民國96年4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肆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肆拾元為原告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請求被
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86,825元,及其中21,420元自民國
9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20,703元自94年8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中21,420元自95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中23,282元自95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96年3月7日調解程序
筆錄),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84,24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
之利息,核屬就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減縮,揆諸前開規定,
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伊自93年8月1日起至95年7月31日間受聘於被
告,擔任企業管理學系之專任講師,與被告訂有聘書1份,
而依聘書第2條約定,講師每週授課時數應為10小時。然被
告竟於未徵得伊之同意下,即逕以93年9月22日第18次校務
會議修正「開南管理學院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辦法」第33條之
規定,調整講師每週授課時數為12小時,並以此計算伊受聘
期間即93及94學年度上、下學期之鐘點費薪資,致伊共計短
收84,240元之超鐘點費(計算式如附表二)。而兩造間乃係
屬民法上之僱傭關係,並非勞動基準法規範範圍,則既聘約
第2條已載明講師授課時數,兩造均應受此拘束,不得由被
告單方面調整,是本件被告單方調整講師每週授課時數,顯
不合理,且已違反對伊之信賴利益保護,被告自應給付伊所
短發之薪資。為此,爰依僱傭及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
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語。
三、被告則以:依兩造間聘書第14條後段約定:「其他未載明事
項依教育相關法令及本校教師聘任待遇服務等辦法辦理。」
足證原告於應聘時已同意遵守其學校所訂之教師聘任待遇服
務辦法之規定,則其嗣於93年9月22日第18次校務會議通過
修正「開南管理學院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辦法」第33條規定,
調整專任講師每週授課時數為12小時,原告自亦應遵守之,
且會後學校秘書室以電子郵件對全校教職員發布公告,並無
人提出異議,顯見聘僱雙方確已變更聘僱內容。又聘書約定
事項第2條講師每週授課10小時之約定,係被告於93年4月
13日第58次行政會議所修訂通過,依據被告行政會議設置規
章之規定,行政會議決議之效力及層級顯低於校務會議之決
議,原告不得以此對抗校務會議之決議。再教師聘任待遇服
務辦法第58條亦規定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修
正時亦同,則校務會議未決議自何時起專任講師每週基本授
課時數由10小時改為12小時,則依前揭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辦
法第58條規定,前述之變更應自93年9月22日校務會議決議
通過後生效,故自93年9月22日起,原告每週授課時數應為
12小時。被告之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辦法就專任講師每週授課
時數為12小時之規定既自00年0月00日生效,其自無再給付
超鐘點費之義務。末兩造間聘任之法律性質核屬僱傭契約,
其即得予以訂立工作規則以為規範,則被告所為調整授課時
數應屬工作規則之變更,與其他學校規定之授課時數相當,
具有合理性,縱為不利之變更,原告仍應受此拘束,況本件
為私權爭執,要無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云云資
為抗辯,求為駁回原告之訴,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
為假執行。
四、本件原告主張伊自93年8月1日起至95年7月31日間受聘於
被告,擔任企業管理學系之專任講師,與被告訂有聘書1份
,而依聘書第2條約定,講師每週授課時數應為10小時。然
被告竟逕以93年9月22日第18次校務會議修正「開南管理學
院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辦法」第33條之規定,調整講師每週授
課時數為12小時,並以此計算伊受聘期間即93及94學年度之
鐘點費薪資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聘書、薪資表、
被告鐘點費計算規則、教師課表及教學評量各1份為證,並
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五、原告復主張被告應給付伊短發之薪資,惟為被告所否認,並
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㈠按教師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
,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教師法第3條
定有明文。次按勞動基準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
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
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
用之,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又勞工委員
會於87年12月31日以臺勞動一字第059605函公告「私立
之各級學校之教師、職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準此,如
經公告排除之行業或工作者,即非屬法律漏洞,自無類推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而應適用民法僱傭契約等相
關規定,亦即學校與教師之聘任關係,在法律上屬僱傭關
係(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248號、77年度台上字第15
1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兩造之一方為私立大學、一方
為教師,揆諸上開說明,其權利義務關係即應適用教師法
及民法僱傭關係之相關規定,而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又
本件原告乃係請求給付薪資為勞務之報酬,而教師法第五
章待遇僅規定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
3種,餘者則均無規定,則自應適用民法上僱傭關係之規
定以為兩造之權利義務規範。
㈡再按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
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條亦
有明文。本件兩造所簽訂之聘書第2條已明定專任講師每
週授課時數為10小時,亦即,已就原告每週所應提供勞務
之時間為明確約定,則兩造自應受其拘束,而不容許被告
於事後單方面變更契約內容,且既非未載明,當亦無聘書
第14條後段「其他未載明事項依教育相關法令及本校教師
聘任待遇服務等辦法辦理」適用之餘地。至於他校對於講
師授課時間如何約定,乃該等訴外人之約定,不足以拘束
本件當事人,自亦不得以此為由,即謂被告稱變更調整講
師每週授課時數為12小時即屬合理,是被告上開所辯,自
均不足採。又原告主張被告於伊受聘期間所短付之超鐘點
費差額共計為84,240元,此亦為被告所不爭執,則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之,自屬有理。
六、復按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
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
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
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
486條前段、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
亦有明文。本件被告單方片面變更專任講師之授課時數既不
合法,自應依法給付所積欠原告之短發超鐘點費,又本件給
付乃係定有期限,即每月之超時鐘點費應於次月核發,則被
告迄未清償,即應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原告並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從而,原告依據依僱傭及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4,24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擊方法及舉證,經審酌
於判決結果無影響,茲無一一臚列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八、本件係訴訟標的金額在100,000元以下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
執行,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九、末按於小額訴訟,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
額;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9第1項、第78條亦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
經核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為1,000元,自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之。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楊文雄
附表一:
┌─────┬──────────────────────┐
│本金│利息計算期間│
│(新臺幣)││
├─────┼──────────────────────┤
│21,420元│自9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
│20,700元│自9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
│21,420元│自95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
│20,700元│自95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
附表二:
┌───┬────┬─────┬────┬────┬────┬─────┬───┬─────┬─────┬─────┐
├───┼────┼─────┼────┼────┼────┼─────┼───┼─────┼─────┼─────┤
│學年度│每週授課│每週授課│每週超授│每週進修│每週大學│每週之超│一學期│一學期應付│被告實際│尚未給付之│
││時數│總時數│鐘點時數│部超鐘點│部超鐘點│鐘點費│總週數│之鐘點費│支付金額│差額│
│││││││(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
├───┼────┼─────┼────┼────┼────┼─────┼───┼─────┼─────┼─────┤
│93上│14小時│14小時│4小時│3小時│1小時│2,420元│18週│43,560元│22,140元│21,420元│
├───┼────┼─────┼────┼────┼────┼─────┼───┼─────┼─────┼─────┤
│93下│14小時│14.75小時│4.75小時│0│4.75小時│2,731元│18週│49,160元│28,460元│20,700元│
├───┼────┼─────┼────┼────┼────┼─────┼───┼─────┼─────┼─────┤
│94上│14小時│14小時│4小時│3小時│1小時│2,420元│18週│43,560元│22,140元│21,420元│
├───┼────┼─────┼────┼────┼────┼─────┼───┼─────┼─────┼─────┤
│94下│15.5小時│16.25小時│6.25小時│3小時│3.25小時│3,714元│18週│66,852元│46,152元│20,700元│
├───┴────┴─────┴────┴────┴────┴─────┴───┴─────┴─────┴─────┤
│備註:一、合計尚未給付之薪資差額為84,820元。│
│二、基本授課時數以每週10小時計算。│
│三、進修部鐘點費率為每小時615元,大學部鐘點費率為每小時575元,故每週超鐘點費之計算方式為每週進修部超授鐘點│
│時數×615元+每週大學部超授鐘點時數×575元。│
│四、14.75=3×1.25+11(93年學年度下學期管理會計課程修課人數93人,3小時課程之倍率為1.25)│
│五、16.25=3×1.25+12.5(94年學年度下學期會計學課程修課人數86人,3小時課程之倍率為1.25)│
└─────────────────────────────────────────────────────────┘

更多裁判書